【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助
日期:2023-01-18 浏览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1)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对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给予80%补助。
  (2)一次性补缴或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续缴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80%给予补助(其中补缴款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助),其他残疾人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补缴款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按照实际缴费金额的30%给予补助)。

  (3)补缴款项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前的不予补助(当时未出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助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助。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1)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2)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给予全额补助。其他残疾人给予80%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3)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残疾人,按规定续缴或补缴的,按续缴或补缴当年我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分类补助,前后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其中,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对其续缴或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给予80%补助,其他残疾人给予50%补助。


    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给予全额补助。